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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草稿
v1 · 更新于 2026/09/18 09:30
仲裁证据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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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律师意见,不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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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申请人提交,第一批) 证据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件) 证明目的:被申请人于 2026 年 9 月 12 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援引的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补偿标准写为 N+1,并设定"3 个工作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的单方期限。 证据二:劳动合同(首签 + 一次续签) 证明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 2022 年 1 月 12 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约定月工资 22000 元;解除时第二份合同尚未到期(期限至 2028 年 1 月 11 日)。 证据三:工资流水(近 24 个月,银行柜台打印) 证明目的:申请人解除前 12 个月平均应得工资为 22000 元,作为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证据四:HR 首次约谈录音及逐字稿 证明目的:系被申请人主动提出解除,当场以"今天下班前答复"施压,并递交《员工离职申请表》诱导申请人以个人原因离职。 证据五:HR 第二次约谈录音及逐字稿(威胁段 08:12–09:40) 证明目的:被申请人以背景调查负面评价与离职证明内容施压,阻却申请人依法主张权利。 证据六:绩效改进计划全套、带异议回执及索要培训安排的邮件 证明目的:被申请人在绩效改进期内未提供任何培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这一法定环节未实际发生;申请人自始对"不能胜任"结论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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