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演示案件,内容为虚构示例开始我自己的案件

当前阶段与最近期限

仲裁准备2026/09/25 · 还剩 1 天

以下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合成不构成律师意见,不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我在这家公司干了 4 年 8 个月,月薪 22000 固定,没有绩效浮动,前两年考核都是 B。今天 HR 把我叫进小会议室,原话我记下来了:"公司现在确实很困难,希望你能主动一点,配合一下公司。补偿就是 N,别谈了,签了吧,今天下班前得给我个答复。"他还推了一张《员工离职申请表》过来。我该怎么回?

这三句话不是一段话,是三个动作。一句一句拆。

"希望你能主动一点"——他要的是把"公司提出解除"变成"你提出离职"。那张《员工离职申请表》就是为这一句准备的。北京口径下,解除理由以你当时实际提出的为准,事后再说"其实是被逼的"一般不予支持(京高法发〔2024〕534 号《解答(一)》第 73 问)。签了写"个人原因""自愿""申请"的任何一份,N 和 2N 一起归零。所以这一句的正确回法不是解释,是不接。

"补偿就是 N,别谈了"——这个"就是"是他划的线,不是法条划的线。你这种情形对应几,取决于解除的法律性质:协商一致是 N,公司按第 40 条无过失性辞退是 N+1,解除被认定违法是 2N。而且他这个数本身就算少了——你在公司 4 年 8 个月,不是 4 年。第 47 条写的是"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8 个月的零头按整年算,补偿月数是 5 不是 4。光这一条就是 2.2 万。

"今天下班前给我答复"——人为截止日期,唯一作用是压缩你核实和算账的时间。仲裁时效是一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你的权利不会因为今天没签就在明天消失。

照读回去,一个字都不用改:

"我理解这是公司的决定,解除这件事我不需要现在跟你争论。但补偿方案和具体细节我们还是可以谈的。这件事比较重要,我需要时间考虑,也想跟家里商量一下。请公司把决定和依据以书面形式给我,我收到后会在三个工作日内正式回复。"

有三句今天一句都不能说:"那我不干了 / 我明天就不来了""这活我确实干不了""你们给我 X 万我就走"。前两句送性质,第三句把"公司提出"翻成"你提出"。

今天剩下的时间做两件事就够了,都在下面的行动卡里:一封确认邮件,和明天照常打卡。

他今天能压你的只有时间,压不了第 47 条。你什么都不签,什么都没失去。

这一批做完了2/2

2026/06/28 · 已逾期 88 天
2026/06/29 · 已逾期 87 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 看逐字原文

仲裁时效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劳动关系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以"今天下班前"这个期限,法律上不存在。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 看逐字原文

补偿按本单位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你的 4 年 8 个月按 5 个月算,不是 4 个月。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claude-sonnet-5 · 主力

昨天他们给我发了《绩效改进计划》,30 天改进期。目标四条,其中一条叫"提升跨部门影响力"。我前两年考核都是 B,从来没被说过不行。HR 说签个字走个流程,不签就是不配合。签吗?

先说这份文件是什么:中国法里没有"PIP"这个概念。它唯一能挂上的法律外壳,是《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第 2 项那条路径——"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现在做的事,是在给这条路径攒证据链:让你先签一次"我认可本期考核为不胜任",再签一次"改进未通过",两步签完,它按第 40 条第 2 项解除,付 N 加代通知金,而不是 2N。

所以问题不是"签不签",是"怎么签"。

你这份 PIP 有两个明摆着的软肋。

一、"提升跨部门影响力"没有客观标准。 谁说提升了算提升?解释权全在打分的人手里。目标模糊主观、资源故意封锁、时间与任务量不可能——这是"假动作 PIP"的三个危险信号,你这份至少命中第一个。

二、制度本身可能对你不生效。 绩效考核制度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并且要公示或告知你(《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制度全文、民主程序证据、公示记录——这三样很多公司拿不出来。

还有一条硬依据在你这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18 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1)杭滨民初字第 885 号。裁判要点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考核结果不等于不胜任,这句话是最高法写下的。

签,但按这个结构签(方括号里填你的理由):

"收到《绩效改进计划》。我对公司将我本期绩效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持有异议,理由如下:【  】。为配合公司管理,我同意参加本次绩效改进,但该配合不构成我对'不能胜任工作'结论的认可。请公司同时明确本次改进期内公司将提供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与培训师,以及考核评分的客观标准。"

最后那句不是客套,是钩子。改进期里公司如果一次培训都没安排,"经过培训"这一步在纸面上就是空的,第 40 条第 2 项那条路径当场断掉——而这个缺口是他们自己留的,你只要留下问过的痕迹。

改进期里三件事:照常干活别怠工(消极怠工会把公司从第 40 条推到第 39 条,那是 0 补偿);每周书面汇报一次,写清做了什么、产出什么、缺什么资源;不要在 PIP 期内递辞职。

一句实话:这 30 天大概率不是给你改进用的。但你把它走完、走干净,它就变成你的证据期,不是他们的。

这一批做完了1/1

2026/07/08 · 已逾期 78 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 看逐字原文

PIP 的法律外壳只能是这一条第二项里的"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那一环。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 看逐字原文

绩效考核制度要走民主程序并公示或告知,否则对你不生效。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claude-sonnet-5 · 主力

今天 HR 第二次找我,说:"你要是真去仲裁,以后背调我们只能实话实说;离职证明我们也可以写得难看一点。"我下家还没着落,说实话有点怕。

怕是正常的——他挑的正是你现在最没底的那块。先把这句话本身处理掉,再说事实。

这句话已经是证据了。 它落在录音里,就是公司拿就业机会施压的痕迹。你现在不需要跟他辩,只需要确认今天的录音完整、没剪辑,并且在今天的确认邮件里把这句话原样复述一遍请他确认。他确认,你多一份书证;他不回,你的版本更站得住。

事实层两条。

一、离职证明能写什么,法律写死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只写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四项,没有第五项。写进法定事项以外的评价,本身就违法。北京 2023 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 9 里,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加了一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经仲裁委调解,公司依法重新出具;仲裁委的提示原话是"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并非行使用工管理权及用工评价的手段"。

二、真造成你就不了业,损失是可以主张的。京高法发〔2024〕534 号《解答(一)》第 83 问明确:能证明因用人单位过错造成无法就业并发生实际经济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因果关系和数额由你举证,确有损失而数额无法确定的,可按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确定。关键在"举证"两个字——万一将来真被卡,新单位那封说明原因的邮件或书面通知一定要拿到手,口头告知证明不了。

照读回去,当面说或写进邮件都行:

"离职证明的内容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只包括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日期、工作岗位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公司在离职证明或背调中作出法定事项以外的不实评价并导致我无法就业,我会保留证据并依法主张赔偿。"

说一次就够,不用反复。

有一件事我不替你美化:市面上流传的"劳动仲裁记录不会出现在背调常规查询项里",我没找到权威出处,所以不向你打这个包票。能确定的是另一件事——威胁的杀伤力,取决于对方敢不敢把它落到文字上;而一旦落到文字上,它就成了你的证据。 他今天选择只在会议室里口头说,不是因为客气。

另外从今天起,把在职证明、名片、工牌、组织架构截图、项目成果、绩效记录、同事和客户的书面评价,全部备份到你自己的设备上。将来即使那张纸拿得不顺利,你也有别的东西向新雇主说明你干过什么。

这一批做完了1/1

2026/07/30 · 已逾期 56 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 看逐字原文

离职证明只写四项: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没有第五项。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京高法发〔2024〕534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第 83 问 · 看逐字原文

因用人单位过错造成无法就业并有实际经济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因果关系与损失数额由劳动者举证。

8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拒不向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造成劳动者无法就业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如何处理?/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其无法就业并发生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与其无法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予支持,如确实造成经济损失,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claude-sonnet-5 · 主力

昨天通知书下来了。理由写的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补偿按 N+1,让我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并签《协商解除协议》,逾期视为放弃。上周谈的时候 HR 口头报的是 11 万。

通知书我逐段读完了,五处标在「文件解读」页,四处高风险。这里只说决定动作的三件事。

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北京很难成立。 京高法发〔2024〕534 号《解答(一)》第 79 问只列了三类: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业务调整""部门撤销""降本增效"一个都不在里面。 北京 2025 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6 里,公司把人工地图数据采集业务全面转向 AI 自动化、撤销整个部门和岗位,以第 40 条第 3 项解除,仲裁委裁决支持劳动者的违法解除赔偿金请求,评析原话是"这种基于正常商业判断的转型升级,虽然可能带来岗位结构的调整,但并不具备'客观情况'所要求的不可抗性与不可预见性特征"。

二、程序上他们缺的是第三步。 第 40 条第 3 项的完整路径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 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第三步是"协商变更",不是"通知你走"。

你在一个月前发过一封函,写的是"本人愿意与公司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请公司提供可供选择的岗位及相应的工作地点、薪酬待遇、汇报关系和生效日期"——他们没有回。 这封没回音的函,现在是这个案子最值钱的一页纸:它不是你在抱怨,它是你把法定程序的第三步递到了对方手上,而对方没接。

顺带说一句:他们裁了三十多人却一个一个谈、走第 40 条第 3 项而不是第 41 条经济性裁员,不是疏忽。第 41 条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裁减人员方案还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每一步都要留痕。绕开它省事,但绕开之后第 40 条第 3 项对它的要求更硬,而上面这两条它一条都没做到。

三、数字。 公司口头报的 11 万,是按 4 年乘 2.2 万再加一个月算的。你的工作年限是 4 年 8 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写的是"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补偿月数是 5,不是 4。所以:

  • 即使解除合法,按 N+1 应当是(5+1)× 22000 = 13.2 万,比它报的多 2.2 万;
  • 解除被认定违法,按第八十七条是 2N = 2 × 5 × 22000 = 22 万

中间差 8.8 万。它连自己声称的标准,都算少了一个月。

"3 个工作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不产生任何失权效果。 公司单方设定的期限不是法定期限。真正在跑的只有仲裁时效,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还有十一个多月——不用抢,也别拖到最后一个月。

三件事在下面的行动卡里。通知书要签收,拒收不影响送达效力,只让你少一份证据;签名旁只写九个字:"仅确认收到,内容不予认可"。随附的《协商解除协议》不签:它把解除性质写成"协商一致",还带一句"再无其他任何争议及权利义务关系",钱没到账前签了,未休年假和其他款项都可能被视为一并结清。

档案已经更新:时间线 20 条,证据 8 件(2 件已出证、5 件已固化、1 件待固化),诉求初算两项合计 23.01 万。材料清单还差工资流水的盖章版和考勤最后一次导出。凑齐之后是下一步——到那一步,我陪你把材料一件件对完再递。

现在做什么0/3

2026/09/25 · 还剩 1 天
2026/09/26 · 还剩 2 天
2026/09/29 · 还剩 5 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 看逐字原文

第三项的完整路径里有"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这一步,公司跳过了它。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京高法发〔2024〕534 号《解答(一)》第 79 问 · 看逐字原文

北京口径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限定为三类,业务调整、部门撤销、降本增效都不在其中。

79.哪些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下列情形一般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 看逐字原文

解除被认定违法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也就是 2N。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claude-sonnet-5 · 主力